国九条(国九条医疗政策)

期货之家051

本文目录一览:

民诉法第209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内容解读: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整个民诉法来看,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理由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实体性和审判主体违法这三种理由。新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内容。

从靠前 款的具体规定来看,三种申请情形可以分为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程序方面,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4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再审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结合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必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实体方面,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处规定的“明显错误”怎样理解。

民诉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否与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一致,还是比第200条更加严格的要求,有待于将来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便于更好的适用该项。

(二)检察机关处理当事人再审检察申请的方式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检察建议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相较于抗诉而言,检察建议是一种比较柔性的监督方式,更易于人民法院接受,但因其缺乏相应的强制力。

所以在监督效果上要弱于抗诉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书面“建议”,立法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对于被建议单位(包括同级法院)也没有当然约束力。

而抗诉作为一种效力较强的刚性检察监督方式,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程序。 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监督时,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是作出检察建议,还是抗诉,并不受当事人申请的约束,检察机关根据相应的规定作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

民诉法第209条第2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再审检察监督申请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依该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这一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一般应当以三个月为限。

依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6条、38条和56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控告检察部门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作出相应的决定。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民诉法第209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应理解为既包括了人民检察院从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

到作出检察建议、抗诉决定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全部时限,也包括了受理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审查期限。

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审查期限。对于特殊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可否延长和怎样延长,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约束力

民诉法第209条在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的时候,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约束,即明确规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

当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决定在检察监督范围内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监督申请向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这一原则的适用,既包括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作出不予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也包括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 民事行政案件第二次座谈会纪要》(2014年)给予了当事人申请复查的机会。

该纪要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当事人一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原则并不意味着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不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依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7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国九条(国九条医疗政策),第1张

项目经理的安全七项职责?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项目经理是项目经理部安全靠前 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组织制定单位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

4、建立和建全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6、本单位出现安全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门,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7、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和积极性,开展质量技术教育,提高员工的施工技术和技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国九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国九条医疗政策、国九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